建設監理工作守則
2018-2-25 9:18:47點擊:
一、正確執行國家及地方工程建設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規、規范、標準,客觀、公正、科學、誠信,維護國家利益。
二、監理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、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發生經營性隸屬關系,也不得是這些單位的合伙經營者。
三、本公司的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均專職從事本單位的監理業務,不得在政府機關、施工單位、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。
四、獨立承擔或聯合承擔受委托的監理業務,不轉讓監理合同,不得從事超越監理委托合同規定權限的活動。
五、接受建設主管機關的管理和監督,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項目建設監理情況。
六、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的重大損失,應按合同規定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,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,撤離監理崗位、警告、記過等處分。
七、遵守職業道德,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,維護監理行業信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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